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曹*,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101168848.38元,并支付因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90168848.38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17年11月30日,利息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995280.91元,计算方法附后);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就开展贸易业务进行洽商、合作,双方就合作事项先后签订了j-tm/sm1201《合作经营合同》、j-tm/sm1301《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将在国内外贸易的范围内开展广泛合作,被告负责开拓可靠项目,经原告确认可行后,安*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相关采购及销售合同;被告对其指定的与原告签订的贸易合同的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如其指定的签订贸易合同的第三方违约或部分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代其指定的第三方偿还原告;如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双方自2012至2016年期间,按照上述合作经营合同的安*,开展了若干涉及煤、焦*、铜、镍铁等货物的贸易业务,签署了相关合同并进行了实际的结算开票。2016年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了以下业务结算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款项金额为90168848.3...(本文书还有7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