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与武*系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辛村村民。2007年1月26日,王*与丁*经中间人李*生介绍签订房契一份,约定王*将位于南元角院一处卖于丁*,院落的四至范围为南起二排东二、东至何月生、西至道、南至王*元、北至胥壁光,东西24米,南北28米,面积672.2平方米,院内有正房8间,西房3间,总价款43000元。该房契上盖有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辛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房契签订后,丁*支付王*43000元。2012年9月9日,丁*经中间人李*生介绍将上述院落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武*,双方签订房契一份。案涉房屋及院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辛村村民委员会2000年1月29日发放了《北格乡农房建房证...(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