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津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津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某1,被上诉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792.21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4月15日起止付清,按照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河津市人民政府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河津市体育馆土建及安装未完工程;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370万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河津市人民政府以河办发【2005】10号《中共河津市委办公室、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的文件决定启动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并成立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由时任河津市市长担任,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其他成员均由河津市各单位负责人担任。2005年5月16日河津市人民政府以河政办函【2005】30号《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等两枚印章的通知》启用了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印章。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负责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和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钢结构工程的招投标工作。2005年9月8日,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由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05年11月14日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亦由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按照招...(本文书还有29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