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连云港班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班庄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班庄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合计1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因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工伤赔偿,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裁决有误,有失公平、公正,现提起诉讼。2011年3月25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原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收到鉴定结论后,原告于201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当时仲裁委森院长进行调解,并制定协议书,但徐**只说公司目前困难,只同意暂时给原告5万元,等公司好转后再全部付清,但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2015年公司效益很好,原告曾数次向公司要求兑现...(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