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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与山西忠民******、山西忠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晋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10
  •  
  • 【案例概要】

    被告郑*的质证意见与忠民集团相同。

    被告许*的质证意见与忠民集团相同。

    被告忠民集团、忠民科技、郑*、赵*、卫*、尚*、许*、陈*2均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忠民集团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4270201-2017年[永济]字0005号),约定原告向忠民集团提供20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合同约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水平上下调2.88百分点,利率为1.47%,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在借款逾期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约,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因借款人违...(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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