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宁检公诉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宋**、宋**、宋新安犯寻衅滋事罪、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月16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祝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宋**、被告人宋**、宋新安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3月27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宋**、宋**、宋新安以宁都县赖村镇加油站(2016年4月7日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西南边部分土地系赖村镇莲...(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