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秦**、郭**、黄**、沈**、田**、高*、李**、陈**、贺**、李**、樊**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未发现有犯罪记录。陆**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王**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于2018年6月25日在新郑*龙湖镇陆**租住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秦**于2018年5月9日在郑州市北三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附近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11日,在被告人秦**的带领下,被告人郭**在郑州市文化路永和国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于2018年8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天通苑地铁站被抓获归案;王**于2018年5月9日,在郑州市南三环连云路国鑫***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沈**于2018年5月10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号院门口被抓获归案;高*于2018年5月13日,在新郑*场被抓获归案;李**...(本文书还有4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