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山东骏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邑公司”)、山东豪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2015)巨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山东骏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豪骏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鲁17民终****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马**,被告骏邑公司、豪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12195743.25元及利息(不含已支付的730万元),违约金2039128.7元;窝工损失1437196元;现场损失2005988.77元;看管材料人工费4万元,合计17718056.29元;2、鉴定费17万元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两被告就巨野县麒麟新城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骏邑公司将巨野县麒麟新城工程项目承包给被告豪骏公司。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豪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豪骏公司将巨野县麒麟新城工程(除a4-9#楼、b5-8#楼外)的土建、安装项目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投入大量资金,并及时进场施工,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骏邑公司、豪骏公司辩称,1、依据原告在2014年5月31日与豪骏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原告属于挂靠豪骏公司经营,豪骏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2014年5月6日,原告作为豪骏公司的代表人与骏邑公司签订了售楼处施工总承包合同。原告是作为豪骏公司的代表签订合同,因此豪骏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3、因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发包合同无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窝工停工损失没有合同约定,没有依据。4、关于原告要求的现...(本文书还有7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