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9月,被告人李**、姜*先以借款方式向被告人宋**借款作为入股资金合伙经营“久号乐园”网络赌博游戏平台进行经营,并约定三人营利分成比例为姜*占35%、宋**占35%、李**占30%,由姜*负责管理和分红,李**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被告人杨*参与管理和分红。2016年9月开始,姜*等人经营“久号乐园”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并通过微信方式吸收人员进入“久号乐园”游戏平台进行赌博,利用微信或支付宝、网银转账等方式接收资金投注和返还赌注。至案发时,姜*、杨*夫妇分得违法所得894530元,宋**分得违法所得727072元,李**分得违法所得485755元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有效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进行侦查。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将姜*、李**、宋**、杨*抓获的过程。
2.户口证明,证实姜*、李**、宋**、杨*的身份情况。
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2)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及通知书,证实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云南...(本文书还有4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