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实业公司)、牡丹江富通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电力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富通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富通电力公司提交的工伤花费支出明细、现金记账无法证明向上诉人支付各项费用的事实;2.关于安排从事工作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明显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故提出上诉,恳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