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安市北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营物资公司)、高**、白**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信用联社)以及原审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钢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营物资公司、高**、白**上诉称,1.依法裁定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案涉《企业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九项及《保证合同》第八条第九项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