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张*、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上诉人办理位于郑州市××××7001的抵押登记手续;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有《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约定,在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时,取得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成为物...(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