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昆明杨*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杨*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xx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杨*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2017)云01执****号裁定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昆明中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昆明中院查明,昆明中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5)昆民四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昆明杨*皓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999999.9元及自2015年11月...(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