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北地支行与东方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北地字第0082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北地支行向东方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rmb150,000,000),授信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分期提款的,借款日期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同日,北地支行与鹰潭当代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鹰潭当代公司对《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约定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同日,北地支行与时任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2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王*2对《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约定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此外,《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3%;第四条第四款第(5)项及第四条第四款第a项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