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闫*因与被申**山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上诉过程中再审申**递交了新证据,但是二审判决书中记录: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再审申**二审传票记录2018年12月3日交换证据,再审申**在本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三份新证据。二审开庭过程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三份新证据组织了举证、质证。该三份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关键性作用,但判决书中对新证据是否认定没有说明,剥夺了再审申**二审实体权利,严重程序违法。2、再审申**提供新证据证实已经全款购房,根本不需要银行按揭贷款。贷款行为纯属再审被申**...(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