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寇某1、寇某2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奥维乳业饮品厂以及原审被告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寇某1、寇某2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多年合作关系,自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供货共计89批次,期间被申请人并未提出过任何质量问题,直到最后一次供货后被申请人也支付了部分纸杯货款3000元,说明被申请人对质量是认可的。由于被申请人自身原因经营不善,导致剩余货款迟迟不给。且过去5年后被申请人用新的国家标准单方面去检测,按照当时旧的国家标准生产出来...(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