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山西高科磁电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晋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后,山西高科磁电有限公司不服,向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卖给被申请人的钕铁硼废料进价及市场价至少应高于8.5万元/吨,申请人以8.7万元/吨的价格卖给被申请人,符合市场行情与交易习惯。申请人提供的亚洲金属网钕铁硼废料价格统计表、北京东×××、太原科达威磁电材料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