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以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被申请人一审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运城地区临晋水利综合经营公司和运城地区水利物资供销处被宣告破产后,被申请人一直就社会保障等问题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于2011年仍在为被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申请人成立由综合站牵头的五人小组调查落实被申请人的职工待遇及相关保险问题;2013年,被申请人向上级有关领导反映,要求为其落实事业单位职工待遇并进行上访,申请人答复建议被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随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因此被申请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关于此问题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供大量书面证据,包括: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关科室所签、并由申请人加盖印章的1986年1月1日、1987年1月1日、1989年1月1日、199...(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