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熊**,女。
原告王**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的申请,本院通知熊**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邱*、被告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蒋**、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被告一医院医疗过程中死亡的熊惠(1954年8月**日生,2014年4月20日病故)系原告王**之夫,熊**之父,熊惠因脑动脉硬化、冠心病于2014年3月28日由被告收治,医务人员通过全面检查,于同年4月9日在手术室全麻下行经鼻蝶鞍区病灶切除术,因三名医护人员疏忽,在带气管插管护送返回病房过程中,气管导管部分脱出,熊惠严重缺氧,医务人员立即采取面罩加压给氧、重新插管,又在...(本文书还有3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