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梁**,一审第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上蔡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上公(崇)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刘**,男,51岁,1967年1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号,现住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枯河组**号。现查明:2018年12月22日12时许,在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委办公室枯河村村干部刘**和枯河村村干部刘**因工作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推搡,刘**倒地后,造成刘**右耳朵出血。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