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诉被告卢**被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和柏**以及被告卢*、和被告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诉称,被告卢**洪**于2008年3月3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办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5万元整,期限10年。同时,被告用购买的狮子山区先锋西村**栋**室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向两被告发放贷款5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至2015年1月11日止,两被告已拖欠原告逾期贷款本息共计20221.66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