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周**与被告李*、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以下简称大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乌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大武口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26940.25元【其中医疗费621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8天=800元;误工费260元/天×58天=15080元;护理费200元/天×8天=1600元;营养费20元/天×90天=18...(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