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简称财保六安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法定代理人易*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尤**,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78809.38元,其他相关费用待医疗损害鉴定后予以增加变更,变更为:医疗费238839.10元、营养费15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870元、护理费2426036.19元、误工费52900元、交通费10580元、残疾赔偿金132819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6716元)、鉴定费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146791.29元,被告按70%比例赔偿即290275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上午8时,原告孕36周,双胎妊娠,重度子痫前期入住被告产科病区。入院检查体温37.51,脉搏77次/分,呼吸19次/分,血160/110mmhg,偶有...(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