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翁**、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12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庭审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翁**的委托代理人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龙峰公司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被告龙峰公司因公司内部装修,将公司内部的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翁**。2013年5月份,被告翁**雇请原告开始在被告翁**承包的被告龙峰公司内部的装修工程中从事装修工作,约定每日工资为人民币200元。2013年5月11日,原告在从事装修工作时,眼睛被钉木头用的钉子反射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福州市晋安区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转到省立医院治疗,省立医院又建议原告转到福州市东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福州市东南眼科医院诊断为:1、右眼角膜穿通伤伴球内磁性异物;2、右眼玻璃体积血;3、右眼创伤性视网膜裂孔;4、右眼创伤性视网膜脱离;5、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期间两次住院总共31天,第一个时间段是:2013年5月11日-5月30日,共计19天;第二个时间段2013年11月13日到2013年11月25日,共计12天。2014年4月1日,原告伤情经福建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双**);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45日,护理期为45日。原告因本次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35000元(未扣除翁**已支付了8800元);2...(本文书还有6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