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赔偿原告的损失171656.18元,庭审中经司法鉴定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50651.23元,并由被告李**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到其在广东增城市永和镇的工地打工,主要工作是水泥管装卸。2013年11月20日上午,由于操作吊机的人员没有上班,被告在没有吊机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吊机装卸水泥管,在装吊过程中由于不懂操作,水泥管起吊后快速旋转,砸中原告左*,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为了节省医疗费,用车将原告运回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疗养。2015年5月31日,被告将原告送到梧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拆除内固定,住院9天后出院。原告虽然拆除了内固定,可是仍然无法恢复腿部功能,2015年12月份经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为此落下终身残疾。被告仅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其余损失不予任何补偿。2016年4月份,原告申请当地政府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被告不接受政府部门的通知拒不到场协调,导致政府部门于2016年10月份作出调解终结书,终结调解。因原告其余的损失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