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5日,俩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并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月息按5分计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3、借条、收据、转账业务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李**、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