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出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柯*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7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已成年)。婚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1999年,原告到厦门居住生活,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达1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柯*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和和分居十几年与事实不符。...(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