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新城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告南京味瑞顾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公司、被告餐饮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新城科技园加速器企业员工餐厅供餐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690729.6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3894元/天计算)及违约金(按5000元/天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城公司将前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双方签订的《新城科技园加速器企业员工餐厅供餐合同》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462229.7元、滞纳金(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