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谷**、广播电视网络克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克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3,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梁**受雇于被告谷**在克山县古北乡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克山分公司建设光缆工地进行光缆铺设工程,被告谷**下欠原告梁**劳务报酬13,200.00元。被告谷**迟迟没有兑现上述欠款。被告谷**雇佣的原告,就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另外,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克山分公司作为实际产权单位、建设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包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谷**,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特别是应当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克山分公司辩称,诉讼主体错误,答辩人并...(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