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况**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恒丰超市(以下简称恒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其与况**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上诉人恒丰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恒丰超市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恒丰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1.余**与恒丰超市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余**系石雷的司机,石雷让余**从恒丰超市赊购烟酒用于石雷生意招待,余**仅是经手人,不是案涉烟酒的购买者。(2018)皖0603民初****号案,恒丰超市起诉石雷及余**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能够证明石雷才是案涉烟酒的购买人,余*...(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