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狄**,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正月十八我交给被告彩礼款21800元,给被告母亲2000元。同年收麦后,我又给了被告1000元。同年八月十六我又给了被告2000元。后我与被告联系,被告均借故推脱,被告借婚姻骗取了我的钱财,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彩礼款26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经本村万**妻子介绍相识,原告诉状上所述的四笔钱均不是事实,我没有收到原告的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原告郭**要求被告刘**返还26800元彩礼款的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刘*某书面证明一份;...(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