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为赣南师范学校保安,乘坐案外人黄有驾驶的警用摩托车拉响警报追逐上诉人,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应自负;2、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收费票据显示其治疗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二者时间不一致,无法核实其关联性;3、一审判决的误工费和手机维修费不合理。依据被上诉人的伤情,其工作不受影响,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同时涉案手机只是外屏有破碎,被上诉人存在过度维修之情形,其主张的维修费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