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为赣南师范学校保安,使用警用摩托车拉响警报追逐上诉人,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应自负;2、一审判决的误工费、护理费费无证据支撑,应予纠正;3、被上诉人非法使用警用摩托车,且无证据证明摩托车损毁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黄*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其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6226.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6日11时40分许,被告温**驾驶“富士达...(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