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岩市鑫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李**及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李**及其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555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02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口头约定由第三人向被告供应线材。经双方结算,至2016年09月23日止,被告尚*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货款884711元,为此,被告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时至2018年02月13日,被告尚*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货款505559元,经第三人催收,被告借故拖欠不付。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所欠第三人福建省大永固钢铁有限公司的货款转让给原告,并于2019年01月04日书面通...(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