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张**、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宝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被告张**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寿财保新乡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4年10月25日18时50分许,在308省道延津县雄塑有限公司门口处,被告张**驾驶的豫gr**86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豫gr**86号小型轿车及电动三轮车又与自西向东行驶李*驾驶的豫gz**9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事故认字书认定,原告高...(本文书还有3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