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安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告杨**在被告处为豫e******号江淮亮剑者ⅱ款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4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1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万元、承保**座,还包括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17日零时至2014年10月16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2月31日5时,案外人赵*驾驶豫e******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留固镇“龙腾汽贸”前路段,撞在...(本文书还有2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