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物业公司)与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鑫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鑫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725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截止2018年10月30日应支付违约金为63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安阳市九鼎理想城**号楼**单元**室业主,原告在接收物业时与安阳市九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按建筑面积1.1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17年7月起一直未交物业费,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物业服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崔**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