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芬、人民陪审员杨*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李*、被告大林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9年,被告李*担任被告大林江公司董事长时,因大林江公司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计息,原告第一次借给被告20万元。在第一次借款未还清时,李*再次要原告借些资金给公司周*,因原告与李*是较好的朋友,就分几次又借给李*部分资金,也是按3分计息。就这样,原告共计借给李*170万元。原告借款给李*后,李*未付过一分钱的利息给原告,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在李*未被刑事拘留前,原告曾多次要求李*及大林...(本文书还有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