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曾*、宋*、成*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祝*、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曾*、京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人寿财保公司的负责人杨**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7年5月27日晚上,被告曾*醉酒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宋*的川z×××××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搭载叶*由洪雅县柳*场镇驶上洪金路后逆向往洪雅县城行驶。21时50分,车逆行至洪金路**号km+100m处与相对向驶来由伍*驾驶并搭载杨*、杨**、侯**、伍万森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造成杨*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曾*、叶*、伍*、杨**、侯**、伍万森...(本文书还有3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