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合肥星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星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合肥星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合肥星天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阿里巴巴公司无法支付租金,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并非故意拖欠租金,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租金按季度缴纳。乙方应在前个季度末的十日前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先付后用。”阿里巴巴公司经我方多次催促缴纳租金,不予理睬。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及《房屋租赁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出租房屋。2、案涉商铺已全部转租依法应当解除。案涉**层商铺,阿里巴巴公司已全部转租,《房屋租赁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