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厚新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厚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厚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500元并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4037.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被告欠原告货款27500元。2014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7000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0...(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