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厂房转让款2650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将位于阎家渡2号码头的**幢厂房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厂房转让款650000元。协议生效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厂房款后就一直拖欠,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有265080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叶**辩称,购买厂房是事实,被告确实尚欠购房款,但实际欠款金额为81800元,被告已陆续向原告或经原告确认的第三人支付购房款共计568200元。请求对原告诉请予以核减。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