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令孟**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承担逾期偿还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孟**承担。事实和理由:1.其与孟**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300000元借款本金,对另一笔200000元借款未予判令支持,判决不当;2.一审法院对借款时间顺序描述不当,致对借款关键事实认定出现错误。事实是,孟**向其提出借款500000元,其于2013年12月28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本文书还有3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