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武**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宝鸡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武**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0万元保险金。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附加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应当依据保险单手写金额70万元为依据。(二)保险单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自发病之日7日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50万元为限”免除和保险人在50万元到70万元的保险责任,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无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武斌与太平洋保险...(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