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
被告陈**。
被告王**。
被告陈**。
被告王*。
被告陈**。
被告王*。
被告王**。
被告王**。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王**、陈**、王*、陈**、王*、王**、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及陈*、被告王**、王**、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陈**、王*、陈**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1日,原告和被告王**、陈**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王**、陈**发放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2.4%,按月付息。在还款方式上,被告王**、陈**承诺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在违约处理方面,如被告王**、陈**违...(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