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管理的“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清偿债券本金2亿元、利息14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管理的“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以2.14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被告申请发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五期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7永泰能源cp005(以下简称“cp005”),债券代码:041772013,发行总金额10亿元。cp005债券的面值为100元/张,期限为一年,债券缴款日及起息日均为2017年8月25日,票面年利率7%,兑付日为2018年8月25日。被告确认,如迟延兑付债券本息的,除支付债券本息外,还需按照拖欠的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违约金。2017年8月25日,原告根据投资人委托代表“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债券分销协议书购入该cp005债券,债券登记持有人为原告管理的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至起诉时,原告管理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持有的案涉债券数量为200万张,票面总金额为2亿元。被告之前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4债券等债券均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现被告发行的cp005债券即将到期,但被告陷于债务困境,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显然已无法按期履行兑付义务。另外,根据cp005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被告未能清偿其他任意到期债务金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的,构成交叉违约。且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通过豁免被告交叉违约的决议,故被告应提前兑付本案债券的本息。原告认为,本案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被告为募集资金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文书还有8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