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刘**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2年6月12日,双方按农村乡俗举行婚礼,同年10月**日生育女刘*。2004年2月9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010年5月3日,原、被告又生育子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骂。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应以夫...(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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