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执恢****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太原中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太原中院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中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并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3000000元、利息887208.8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14日),及自上述款项从2012年11月15日至借款及欠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银行逾期利息。一审诉讼费217650元由被告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本文书还有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