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岳**辩称:保险公司愿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胡二平驾驶豫f******号厢式货车在宝贺*路马投涧乡李家安村口与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公交[2009]第6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二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此花费鉴定检查化验费900元,交通费720元,摩托车维修费565元,丧葬费7860元。
另查明豫f******号厢式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二平与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数额外,胡二平另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原告人撤回要求胡二平民事赔偿的...(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