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70元以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该房产设定有多重抵押及有多重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